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竺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1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宁波市**公司资管部总监,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负责人,住杭州市拱墅区**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竺某某、赵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竺某某、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2018年8月期间,陈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其实际控制宁波市**公司、宁波市**公司之机,在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伙同资管部总监等人竺某某通过以开设门店、发放传单、开推荐会、打电话、发短信、网络宣传及入伙等形式向不特定老百姓销售固定计息、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吸收资金。自被告人竺某某2016年下半年担任公司资管部总监以来,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至少20661.447506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未兑付金额20661.447506万元。
2016年,陈某甲成立杭州**公司作为线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通过www.jsp18.com网站和APP今算盘发布标的信息,向不特定老百姓销售固定计息、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吸收资金。自赵某甲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担任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9059.232668万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竺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赵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网上平台信息截屏、光盘制作说明、入伙协议、借款协议书、保证合同、银行充值记录、交易信息、出借咨询及服务协议、银行流水单等;
2证人朱某甲、吴某某、徐某甲、邵某甲、林某某、谢某某、柳某某、邵某乙、倪某某、董某某、仲某某、陈某甲、赵某乙、陈某乙、周某甲、杨某甲、陈某丙、程某某、朱某丙、陈某丁、史某某、张某甲、魏某某、李某甲、徐某乙、杨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李某乙、柯某某、洪某某、周某乙、孙某某、张某丁、毛某某、卢某某、杨某丙、乐某某、潘某某、张某戊、朱某丁、朱某戊、刘某某、朱某己、马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竺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未兑付理财产品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某、赵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竺迪、赵某甲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竺某某、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治强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竺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4册。
3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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