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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竹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单元****号。2008年5月24日因犯抢劫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井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竹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6月24日晚,竹某某与王某某、田某某及其妻子高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王某某、雷某某到竹某某家中,与竹某某及高某某一起吸食冰毒。2019年9月30日晚,雷某某到竹某某家中,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竹某某购买冰毒,竹某某购得冰毒后,与雷某某及高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9年10月8日晚,雷某某到竹某某家中与其一起吸食冰毒,后王某某到竹某某家中,给竹某某200元现金购买冰毒,竹某某购得冰毒后,与雷某某、王某某一起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9日凌晨,民警在竹某某家中将竹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搜查、称量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燕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路**段**号**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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