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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端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端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端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端某某在本市马桥路无纺布厂南侧江堤边,窃得被害人金某某空压机1台、储气罐1个、柴油机1台并变卖,价值人民币3834元。 

被告人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端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端某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端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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