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童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坡**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结合其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童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经他人介绍后成为微信好友,后两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买卖毒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童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网吧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包贩卖给刘某某。
2.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童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网吧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贩卖给刘某某。
3.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童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网吧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贩卖给刘某某。
4.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童某在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口街心花园以3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贩卖给刘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童某随即将毒资300元扔在附近地上。公安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小包和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经称重分别净重0.17克和0.09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的户口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毒品)[2020]24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多次故意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童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镇**坡**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九十六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 涉案毒品已被全部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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