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童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童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2日本院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童某以有关系能够优惠购买**商品房为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被害人陈某某委托被告人童某帮助购买该小区房屋。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童某谎称购买该小区房屋需要支付定金,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5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前退还被害人陈某某9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童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勘察的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岗
检察官助理:孙冰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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