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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童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为开江县新宁镇**综合市场工地上工作人员,朱某某从事水泥工种,童某某从事钢筋工种。2020年1月6日上午9时许,朱某某正在开江县新宁镇**综合市场二楼建筑工地看护浇灌完的水泥地面,童某某经过未干的水泥地面时在水泥地面留下脚印,朱某某与童某某因此事发生争执,随后童某某将工地的三根螺纹钢一起握在手中,后走向朱某某,朝朱某某左侧腰部挥打了一下,朱某某顿时因腰部疼痛蹲在地上并将童某某抓住,而后两人未发生打架,随即两人被周围的工人劝开后,朱某某因腹部疼痛被工友于某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当晚9时许,朱某某因脾脏破裂在开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切除。

2020年3月12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林

   检察官助理: 梅  竹

2020年9月10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4.司法鉴定意见书(达正司鉴【2020】临鉴字0124号)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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