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童社桃,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社桃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3月30日两次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4月3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于第二次重报时补充移送被告人童社桃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事实。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
被告人童社桃与汨罗人王某某以“童年”相称,2013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童社桃多次找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以每斤人民币7至1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得黑火药40余斤。另外在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童社桃和赵某某开车到浏阳找胡某甲(未到案)购买黑火药原材料硝酸钾、硫磺和碳粉共计2000余公斤,黑火药原材料购买运送至本县伍市镇童社桃家中后,被告人童社桃要陈某甲找人帮助卸货,陈某甲就找来陈某乙和胡某乙,两人就根据童社桃的安排将黑火药原材料卸下车送至被告人家的猪栏中。后被告人童社桃将这些原材料按比例非法配制成黑火药。被告人童社桃将自行配制的黑火药和从王某某处购买的黑火药以每斤人民币13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本县伍市镇的矿山用于矿点的生产、排险,共计4300余斤,从中获利56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经营伍市镇麻坡里矿点,并聘请被告人童社桃为矿点的管事,因矿山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童社桃向李某某请示后,将自己的黑火药贩卖给麻坡里矿点,经矿点财务人员向某某登记入账后用于矿点生产、排险,被告人童社桃共计向麻坡里矿点销售黑火药1407斤,从中获利18291元;
2.2017年,李某某负责经营伍市镇茶园里矿点上层,因矿山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矿点管理人员郑某某按照李某某的安排联系童社桃购买黑火药,被告人童社桃共计向茶园里矿点销售黑火药650斤,从中获利8450元;
3.2017年至2019年期间,伍市镇塘坡里矿点因矿山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矿点管理人员潘某甲(另案处理)经李某某介绍联系童社桃购买黑火药,经矿点财务人员郑某乙登记入账后用于矿点生产、排险,被告人童社桃共计向塘坡里矿点销售黑火药2100斤,从中获利27300元;
4.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孙大兵(已判决)负责管理生产伍市镇七福矿点,因矿点开采和排险过程中要使用黑火药,矿点管理人员陈某某(已判决)经人介绍联系童社桃购买黑火药,被告人童社桃共计向七福矿点销售黑火药160斤,从中获利2080元。
二、非法采矿罪
2015年,李某某与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开始合伙经营位于本县伍市镇桥墩村的麻坡里矿点,其中李某某占股40%,并负责该矿点的生产及管理,李某某聘请了被告人童社桃作为麻坡里矿点的管事。麻坡里矿点只有大坪和上坪两个作业面,2015年上半年,李某某在未经过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修建道路为由,私自指使童社桃越界开采麻坡里的小坪作业面,被告人童社桃明知小坪未进入采矿证范围,仍然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安排挖机和铲车进行非法开采,并在开采过程中非法销售、使用黑火药。经鉴定:麻坡里作业面超深越界开采饰面用花岗岩荒料量共计87447立方米,其中麻坡里小坪作业面越界开采荒料量为33250立方米,该区域饰面用花岗岩属于A类,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A类花岗岩5年来平均价格为410元/立方米,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1363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平江县伍市镇海力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作业面名单及证明材料、案件侦破报告书、矿山开采租赁合同、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向某某、陈某某、童某某、郑某某、黄某某、潘某乙、潘某甲、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社桃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中心出具的黑火药鉴定报告、平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及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社桃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童社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社桃一人犯两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本案非法采矿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社桃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晖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童社桃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档案袋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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