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生态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童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出资分别以人民币250000元、3200元、6300元的价格从顺昌县**镇**村村民夏某某、朱某某、甘某某处转让位于顺昌县**镇**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为027林班07大班090小班,山林定权为27林班29②小班和顺昌县**镇**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为003林班12大班030、040小班,山林定权为5林班49小班,土名“**垅”山场。2018年4月份,被告人童某某和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郑某某等人将上述属于朱某某、甘某某所有的位于**镇**村土名“**垅”山场的杉木及属于夏某某所有的位于**镇**村土名“**垅”山场的杉木择伐。之后,被告人童某某和张某某以每立方米700-800元的价格将该杉木全部卖给浙江人。经鉴定,①**镇**村027林班07大班090小班(二类),27林班29②小班(山定),土名“**垅”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5.4939立方米;②**镇**村003林班12大班030小班(二类),5林班49小班(山定),土名“**垅”山场(属于朱某某)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2.4718立方米;③**镇**村003林班12大班030、040小班(二类),5林班49小班(山定),土名“**垅”山场(属于甘某某)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1.7480立方米。合计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9.7137立方米。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协议书、单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朱某某、甘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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