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童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凤台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皖凤台县**乡**村**队**号)。被告人童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6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童某甲利用其经营凤台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月息1.5分的高额回报为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期间,童某甲按月利率1.5分定时向储户支付利息一直到2016年2月,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本息。经审查,被告人童某甲向38人非法吸收存款,总金额为776万元,具体为:梁某某60万元、穆某某12万元、刘某甲40万元、刘某乙10万元、张某甲22万元、童某乙40万元、童某丙9万元、李某甲40万元、曹某某20万元、王某甲70万元、李某乙40万元、龙某某15万元、何某某10万元、李某丁16万元、丁某某5万元、李某丙15万元、吕某某2万元、薛某某60万元、赵某某20万元、童某丁10万元、童某戊8万元、童某己8万元、魏某某5万元、薛某甲7万元、王某乙20万元、胡某甲40万元、盛某甲2万元、营某某23万元、胡某乙10万元、盛某乙6万元、盛某丙16万元、徐某某40万元、张某乙10万元、郭某某9万元、鲁某某10万元、苏某某6万元、李某戊30万元、郑某某10万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童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甲亲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未造成投资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归案经过、投资入股凭证、收据等书证;
2.证人薛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赔,未造成投资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得到投资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维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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