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高中文化,岳阳市**有限公司平江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宿舍,现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2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镇**村**组村民向政府部门请示在该组“麻坡里”下游红线范围外开采花岗岩矿石,国土部门答复该处不允许开采。时任**组组长李某甲、副组长潘某某(均另案处理)与组委成员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召集组上村民在李某甲家开会,商议以组上的名义办一个矿点,动员全组村民筹集资金,每人出资1.5万元占一股,共计220.5万元,今后按照股份分红,会上选举了李某甲、潘某某、童某甲、童某乙负责管理矿点事务,其中李某甲、潘某某负责矿点的全面工作、协调关系、处理纠纷矛盾、审核开支票据等,童某甲负责现金出纳,童某乙负责记账(后由其妻子向某某负责),童某丙、童某丁、童某戊负责监督矿点的账目,矿点取名“**矿点”,童宣传(另案处理)为矿长,负责生产、销售。会后,童某甲从该组村民处筹集了194万元。2017年10月26日,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向该矿点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甲、潘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等人找到李某乙(另案处理),要李某乙帮忙协调关系让“**矿点”能够顺利开采作业。李某乙表示可以帮助协调关系,但其经营的“麻坡里矿点”与**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需延期两年,李某甲、潘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等人表示同意。李某甲、潘某某、童某甲、童某乙等人回去后组织村民召开小组会议,李某乙在会上表示“**矿点”由他负责协调关系,保证可以开采。“**矿点”于是又继续非法开采。2018年4月,伍市镇政府对全镇的矿点进行整顿,“**矿点”暂停开采。2018年11月“**矿点”恢复开采,直至2019年4月18日被国土部门关停,其间“**矿点”陆续向周边的博磊、衡冠、劲松、旺源、铭盛、玉豪三厂6家石材厂销售花岗岩石料共计2070250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童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童某乙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童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0万元,童某乙的妻子向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矿点销售单据、总收入表、出资明细表、矿山开采租赁合同、平江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潘某某等二十人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测笔录、退赃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童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童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江毅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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