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甲、童某乙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46021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凤台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庄001,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531227****,汉族,小学文化,住凤台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庄092,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590305****,汉族,高中文化,住凤台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庄105,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430807****,汉族,文盲,住凤台县某某乡某某村某庄002,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12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童某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8日转至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4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6年,原凤台县某某公社使用某某村某庄128亩土地建设轮窑厂,并且当时已经给予村民相应的补偿。由于经营问题,1998年某某乡政府将轮窑厂拍卖给童某丁,2000年轮窑厂由童某戊、童某己、童某庚三家承包。2016年8月份,由于轮窑厂设备老化,窑体被三家承包人拆除,后形成23亩土地(窑体所占土地)。童某戊等三家用拆除窑体的建筑垃圾垫水面形成了15亩土地,共计约38亩,由三家承包人分配后种植农作物。窑体拆除后,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童某丙等人经过商量后认为38亩土地应该归还给某庄群众,并就该事多次到乡政府进行信访。由于乡政府的答复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童某甲等人认为需要纠集更多群众到上一级部门信访,给乡政府施加压力。于是,经过商量按每人20元的标准,从某庄村民中进行集资上访,同时对村民进行煽动:窑厂所占用的地本来就是某庄的,现在窑厂拆除不干了,这块地应该还给某庄村民,现在他们要上访来要这块地,谁家出钱出力,以后要来土地就分给谁家。于是很多村民为了得到土地,都交纳了上访费用,共计集资12000余元。某庄的群众在童某甲等人的利诱、裹挟下多次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形成了以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为纠集者、童某丙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

政府答复情况:

1.2016年12月12日,凤台县某某乡政府对童某乙等人的信访要求进行答复(《关于童某辛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古政[2016]***号),认定:原某某公社对企业用地补偿已完成,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属某某乡人民政府。

2.2017年4月6日,凤台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童某乙等人的信访要求再次答复(凤信查字[2017]第**号),维持凤台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关于童某壬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答复意见。

3.2017年8月28日,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书(凤府行裁字[2017]*号),裁决:(1)该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某某乡农民集体所有;(2)该宗土地暂由某某乡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管理交接事宜由某某乡政府与被申请人(童某庚、童某戊、童某己)协商解决;(3)该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某某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登记确权。后童某庚、童某戊、童某己不服,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2017年12月4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淮府复决[2017]**号),决定维持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凤府行裁字[2017]*号《行政裁决书》。2018年2月6日,某某乡政府联合凤台县人民法院马店法庭对窑体所占的22.8亩土地予以收回,另外的15亩土地正在协商。

为了达到通过信访向政府索要土地的不法目的,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经常纠集群众在童某甲或童某乙家开会,商讨在信访时如何给政府制造压力、扩大影响,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自2018年元月份以来,某某村某庄群众在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的利诱、裹挟下,到乡、县、市、省各级政府进行信访20余次,每次人数在十余人至四十余人不等,同时群众在童某甲等人的安排下,在现场对政府工作人员无理谩骂、起哄闹事、长时间滞留,严重影响了乡政府、县政府、市政府和省信访局的工作秩序。

其中有较大影响的有:

1.2018年2月8日上午,某某乡政府领导班子及各部门工作人员正在计生办二楼会议室开早会,学习县政府文件精神、布置安排春节前慰问、环境卫生检查以及全乡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春节前要完成的工作。此时,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纠集三、四十名群众到某某乡政府进行信访,要求政府收回垫水面形成的15亩土地,并要求乡政府出示凤台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书和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书,还要求乡党委书记曹伟立刻出来见他们,不来他们就不走了,同时有部分群众在乡政府大院内吵闹。曹伟书记接到信访工作人员的汇报后,只得中断早会,下楼去接访童某乙等人。曹伟书记迫于群众压力,当众宣读了裁决书和行政复议书。童某乙等人就以“必须给我们一份,不然你手里的文书就是假的”为借口,煽动群众在大院内起哄闹事,抢夺曹伟、张军(乡司法所所长、信访室主任)手中的裁决书,并把二人的手部抓伤。后在多名乡政府工作人员的阻拦及劝解下,现场群众在中午13时许才离开乡政府,前后滞留长达3个多小时。此次童某乙等人的信访行为,造成当天某某乡政府的早会没有开成,很多应该当天安排的工作没有安排,原本当天要做的全乡春节前走访慰问贫困户工作被推迟,严重影响了某某乡政府的工作秩序。

2.2018年2月22日上午,某某乡政府准备召开“全乡春节后开班干部大会”,安排全乡扶贫、村部建设、信访、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全面性的工作。因接到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纠集了三、四十名群众到省信访局上访的消息,曹伟书记只得取消全乡干部会议,安排吕飞龙(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张军等人先赶往省信访局进行接访,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后,立刻与张波(乡党委副书记)从某某赶往省信访局。在吕飞龙、张军与童某甲等人接访时,童某甲等人不与吕飞龙、张军等人谈话,要求必须曹伟到省信访局来见他们才能谈话。在曹伟书记带多名工作人员到省信访局后,对童某甲等信访群众进行劝解,直到晚上23时许,某庄群众在童某甲等人的同意下,才乘坐乡政府安排的大巴车回到某某。某某乡政府为将这些信访群众安全带回某某,专门从合肥包了一辆大巴车,当天各项花费共计3300元,并且当天应该召开的干部大会也被延期至2月26日召开,很多工作没有得到及时部署。

3.2018年5月30日上午,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纠集三十余名群众在凤台县马店法庭参加开庭,大部分群众因未带身份证件不允许进入法庭,又因轮窑厂三家承包人聘请的律师不具有代理资质,当天马店法庭决定推迟开庭。童某甲等人以此为由,在马店法庭大门口起哄闹事,并随意辱骂工作人员,围堵法庭大门,时间长达近两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法庭的工作秩序。之后童某甲等人将现场群众带至某某乡政府讨要说法。

4.当日上午,曹伟书记原本在县政府会议中心参加“全省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因接到乡政府工作人员电话,说是童某乙等人又带着三、四十名村民到乡政府上访,指名要见曹伟书记,见不到就不走,并且多人在乡政府大院内吵闹,说乡政府和马店法庭一起欺负老百姓等。曹书记只得中途离开会场,赶回某某乡政府进行接访。在接访过程中,曹伟书记接到通知:市委第二扶贫巡查组要到某某乡北王集村召开扶贫座谈会,要求乡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因正在接访,曹伟书记无法赶往北王集村,只得安排正在乡政府召开全乡扶贫专干会议的张波副书记前往北王集村,因此张波也有很多扶贫工作在会上没有及时安排部署。一直到中午12时许,曹伟书记才将童某乙等三十多名村民劝走,并赶往北王集村。当天,童某甲等人带领群众在乡政府无理取闹的行为,导致曹伟书记和张波副书记中断会议,很多要在当天安排部署的工作被耽误,严重影响了乡政府的工作秩序。

5.2018年5月30日下午,曹伟书记和张波副书记在县政府开完“全县信访研判会”,二人商量5月31日上午在乡政府召开党委会,研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以及信访等工作。5月31日上午9时许,乡政府正准备召开党委会,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纠集三、四十名群众到乡政府信访,再次提出同样的要求,同时采取在乡政府党政办外静坐、占据司法所和信访室的办公室、大声谩骂的方式起哄闹事,前后滞留长达3个多小时。曹伟书记、张波副书记等人因要接待童某甲等村民,导致当天的党委会没有开成,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方案也没有形成,一直推迟到6月19日才重开党委会,形成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因5月31日童某甲等人的无理信访,直接导致全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推迟。

6.2018年6月20日,曹伟书记原定当天上午接访童圩村的信访群众。但是当天早上,曹伟书记接到消息:童某甲、童某乙等人纠集了三、四十名群众到省信访局信访。于是曹伟书记就立刻安排吕飞龙、张军等人先到合肥进行接访,其向领导汇报后,又安排张波接访童圩村的信访群众,但是张波原定计划是到各村委会巡查村部建设。在吕飞龙、张军与童某甲等人接访时,童某甲等人不与吕飞龙、张军等人谈话,要求必须曹伟到省信访局来见他们才能谈话。在曹伟安排好之后,立刻带多名工作人员赶往省信访局,对童某甲等信访群众进行劝解。当天下午张波接访完后,也赶往省信访局。直到晚上23时许,某庄信访群众在童某甲等人的同意下,才乘坐乡政府安排的大巴车回到某某。某某乡政府为将这些信访群众安全带回某某,专门从合肥包了一辆大巴车,当天各项花费共计3300元,并且曹伟书记和张波副书记的原本工作计划也没有完成。

7.2018年7月3日,曹伟书记在县政府参加了全县的“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动员大会,之后就计划在第二天召开乡党委会,传达会议精神,并且处理乡村换届工作、扶贫工作以及其他工作。7月4日上午9时许,某某乡党委会还没有召开,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等人纠集三、四十名群众到乡政府进行信访,提出同样的信访要求,同时采取在乡政府党政办外静坐、占据司法所和信访室的办公室、大声谩骂的方式起哄闹事,前后滞留长达3个多小时。曹伟书记和张波副书记以及张军、吕飞龙等人为接访童某甲等群众,就没有召开党委会,一直到中午11时,童某甲等人才带着群众离开。当天乡党委会推迟到7月6日才重新召开,原定的工作计划全部被推迟,严重影响了乡政府的工作秩序。

8.2018年9月20日左右,因政府一直没有答应信访要求,童某甲、童某乙等人商量再次到省信访局信访,同时为了筹集信访经费,按每人50元的标准向村民收取信访资金。某庄村民为了得到土地,将各家的费用交到村民代表家中,再汇总到童某乙家,共集资32150余元。9月26日上午8时许,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童某丙等四十余人在合肥市包河区行政中心3号楼路边遇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劝童某甲等人到省信访局,但是现场群众不听劝阻,不愿意配合民警工作,情绪非常激动,并伴有辱骂、推搡民警的动作。直至9时20分,童某甲等四十余人才被巡逻民警强行劝至省信访局。在省信访局大厅内,某庄群众起哄闹事并对凌家宏(淮南市信访局来访接待科工作人员,派驻省信访局)进行围堵、撕扯。

当天上午,曹伟书记和张波副书记准备到县发改委参加关于新建某某乡政府行政办公楼的专题协调会议。在二人从某某动身到县政府时,接到童某甲等人再次带人到省信访局信访的消息,于是曹伟书记立刻安排张军和吕飞龙前往省信访局,他向县领导汇报情况后就和张波直接赶往省信访局。当天晚上23时许,群众在童某甲等人的同意下,才乘坐乡政府安排的大巴车回到某某。某某乡政府为将这些信访群众安全带回某某,专门从合肥包了一辆大巴车,当天各项花费共计2900元。同时,当天因为曹伟和张波到省信访局接访童某甲等人,县发改委的专题协调会议无法召开,县政府原本要求某某乡政府在10月1日前办好所有手续,结果新建办公楼的相关手续、批文全部推迟,也影响到乡政府办公楼的工程进度。

9.2018年9月29日上午10时许,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童某丙等聚集二十余名群众到凤台县政府信访,由县委书记李大松接访。曹伟书记和张波副书记在陪同李大松书记接访童某甲等人后,到县发改委办理乡政府办公楼的事情。因李大松书记当天上午要赶往市政府参加“全市省管领导干部宪法考试”,未能对童某甲等人相关信访事项做出详细解释。童某甲等人认为李大松书记在忽悠他们,同行的二十余人得知该情况后非常生气,在县政府B楼的路边静坐并对县政府工作人员及李大松书记进行辱骂。在李大松书记乘车准备去市政府时,李某甲、蔡某某、李某乙、苏某某、曹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均行政拘留)等多名群众在B楼路边将李大松书记乘坐的公务车辆阻拦下,并躺、坐在车前不让其离去,造成李大松书记未能及时前往市政府参加“全市省管领导干部宪法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裁决书、工作笔记等书证;

2.证人张军、曹伟、凌家宏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童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频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童某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相关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倪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童某丙系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晓宝

检察员  王 坛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童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柒册、光盘拾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