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滕州市**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81********,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童某甲以举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偷挖风化砂威胁被害人张某某给予其封口费,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杨某某向被告人童某乙微信转账1万元,后被告人童某乙给被告人童某甲转账1万元。
2、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童某甲开车堵住拉沙车,威胁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必须每夜交给其和童某乙2千元的好处费,才能不举报他们并让车辆通过,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杨某某给被告人童某乙转账2千元。
3、2018年12月31日,被害人张某某又让杨某某给被告人童某乙转账2千元,后被告人童某乙给被告人童某甲转账2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询问笔录;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的讯问笔录;杨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山亭区自然资源局证明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童某乙以举报为名迫使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给付封口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昊
崔继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滕州市**里**号,联系电话1556320****。
2.被告人童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26617****。
3.本案证据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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