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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铁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曾任职海口**船务经纪有限公司派驻海口**码头的车管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住海南省海口市******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海口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利用担任海口**船务经纪有限公司派驻海南**有限公司海口**段**码头车管员的职务便利,违规帮助货车插队上船过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非法收受苏某某、曾某某、唐某某、伍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七人贿赂款共人民币838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童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达侦查机关指定地点归案,归案后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所收赃款83800元已全额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物证;2. 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记录证明、海口**船务经纪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书、工资清单等书证;3. 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苏某某、曾某某、唐某某、伍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指认笔录;6. 微信账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陈亮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1张,童某某亲笔悔过书2份。

3.涉案赃款人民币83800元现扣押于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

6. 社会调查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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