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镇**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国营农场平原分场三队的县二小学校附近的公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童某某身穿的迷彩裤右边口袋中查获外用白色烟壳纸包裹内用透明玻璃瓶装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21克)和外用红色烟壳纸包裹内用塑料管装海洛因三管(经称量,分别净重0.12克、0.11克、0.17克);从被告人童某某身穿的迷彩裤右边口袋中查获人民币830元(100元面值1张,50元面值7张,20元面值10张,10元面值14张,5元面值5张,1元面值15张);从被告人童某某身穿的迷彩裤左边口袋中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塑料管装海洛因一管,经称量,净重0.15克。现场共查获已分装好的四管零一瓶海洛因,合计净重0.76克。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国营农场平原分场三队的公路上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童某某逃跑时丢弃在路上的外用烟壳装内用塑料管装海洛因三管,经称量,分别净重0.31克、0.17克、0.17克;从被告人童某某身穿的左边裤包中查获白色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980692****)一部;从被告人童某某身穿的右边裤包中查获人民币330元(100元面值1张,50元面值2张,20元面值3张,10元面值4张,5元面值5张,1元面值5张)。并当场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张某某。
之后,在依法对被告人童某某的住处搜查时,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童某某在盈江县**镇**队卧室的床上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3册,光碟7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