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童建波,曾用名童建三,绰号三爷、刁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18年8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建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29日间,被告人童建波在永建镇新发村路口、新发村6号自己卧室里、**镇**村路口分100余次将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唐某某、饶某某、范某某、苏某某、左某某、段某某、黑某某等人吸食,数量累计达36.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2次将重约0.4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唐某某夫妇吸食;
(2)2019年9月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40余次将重约20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叶某吸食;
(3)2019年8月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15次将重约2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饶某某吸食;
(4)2019年9月24日、9月26日,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2次将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范某某吸食;
(5)2019年9月2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10余次将重约4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左某某吸食;
(6)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15次将重约4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吸食;
(7)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7次将重约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左某某和苏某某吸食;
(8)2019年9月18日至9月29日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分11次将重约3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吸食;
(9)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路口将重约0.2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黑某某吸食。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童建波在**镇**村**号其家中卧室内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及卧室内共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4个。经称量,净重2.64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为海洛因。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童建波在其位于巍山县**镇**村**号家中其卧室内2次容留吸毒人员叶某、唐某某、左某某、饶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童建波在其位于巍山县**镇**村**号家中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叶某、唐某某夫妇吸食毒品海洛因1次;
2、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童建波在其位于巍山县**镇**村**号家中其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左某某、饶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后被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建波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建波违反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毒人员拆卖毒品海洛因,数量累计达39.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建波违反国家法律,先后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建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庆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童建波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2.64克,现金700元,电子称1台,手机1部,塑料自封袋13个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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