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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营**综艺大舞台,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童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2月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五百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社交软件“陌陌”上虚构女性身份,发布虚假动态,吸引男性关注,后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以同意开房、见面为诱饵,以购物、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得款后立即拉黑对方。其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60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被告人童某某在陌陌上冒充女性身份,以见面、开房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支付宝转账共计1500元。

2.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以生病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1100元。

3.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以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戴某某500元。

4.2020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以同意开房、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朱某某1300元。

5.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以同意开房、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于某某1301元。

6.2020年4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以同意开房、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500元。

7.2020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工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以借钱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某某400元。

被告人童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支付宝转账截图、陌陌软件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戴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翟艳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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