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童某某在 “面具公园APP”软件上与被害人卢某某加为好友以后,其以交朋友为名要求卢某某汇款和代购鞋子,卢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元及支付鞋款4000元,之后童某某将聊天使用的支付宝账户注销,卢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5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童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童某某已退还卢某某5000元,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46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