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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仙桃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童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罗冲围等地,利用其工友陈某某欲追求胡某某的心理,谎称胡某某急需用钱且委托其向陈某某借款,以此分多次共骗得陈人民币9万余元。2019年12月16日,童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陈某某赔偿了上述损失,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

1.​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童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浩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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