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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诈骗、重婚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重婚罪,2019年8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16日、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2年4月,被告人童某某以登记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8300元。

2、2016年2月,被告人童某某以登记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费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童某某以登记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12月,被告人童某某以登记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足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5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提取笔录、老凤祥银楼销售单、登记结婚材料、报警记录、QQ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某、费某某、吕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重婚罪

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童某某与许某某在江苏省阜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与许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童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在黄冈市黄州区民政局与何某某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4日在安徽省郎溪县民政局登记与费某某结婚,于2018 年7月27日在河北省阜城县民政局与吕某某登记结婚,于2018年12月12日在慈利县民政局与邹某某登记结婚。截至案发时,上述婚姻关系均处于存续期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提取笔录、结婚证、婚姻登记资料、QQ照片截图、老凤祥银楼销售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许某某、费某某、吕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登记结婚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瑶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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