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案发前,被告人童某某利用在宿州市**珠宝店东昌路国购广场店担任会计的职务之便,多次通过将营业款转至其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吞公司营业款约58万余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归还网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人民币58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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