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8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3199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被告人昝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娟,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联系电话187********。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昝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童某某、昝某甲来到龙岗区**街道**广场**号**店内咨询店主即被害人罗某某要不要办理POS机,罗某某同意办理后,提供手机、广发银行信用卡及身份证给童某某操作,而昝某甲就坐在童某某身边与罗某某聊天分散罗某某注意力,童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趁罗某某不注意,用自己手机里面的POS机APP绑定罗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操作完成后,童某某和昝某甲离开服装店。当日23时45分许,童某某通过POS机盗刷罗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两笔共计人民币11000元,并通过支付宝给昝某甲分赃人民币4750元。
2020年9月7日,童某某家属退赔了人民币7000元,昝某甲家属退赔了人民币4750元,罗某某表示同意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信用卡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昝某甲的认罪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昝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昝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保证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三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收条》、《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各两份;
4.随案移交物品:OPPO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