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王益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高陵分局依法逮捕。被告人童某某于1983年11月因盗窃被铜川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二年;1986年因殴打他人被决定劳教三年,因在逃未执行;1989年因盗窃被抓获后执行1986年劳教决定;1993年10月因扒窃被铜川市劳教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1997年因盗窃被铜川市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7月因贩毒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因盗窃被铜川市耀州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9年5月20日因吸毒被高陵分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扒窃被高陵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08时左右,被告人童某某在高陵区**村菜市场准备实施盗窃手机,在**菜市场东边将受害人石某某右边上衣口袋的一部蓝色VIVOV1手机偷走,在菜市场南口第一幼儿园门口将左某某左边上衣口袋一部灰色华为ATH-AL00手机偷走,后被启明菜市场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及时报警。后经西安市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高价认定【2019】47号)VIVOV1手机价值650元,华为手机价值700元。两部手机共计13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高陵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高价认定{2019}47号;6.告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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