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5********,汉族,高中文化,当阳**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镇**号,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童某某利用其掌握的燃气表安装技术,将19户当阳**发展有限公司用户燃气表反装(将燃气表入户管道端口和用气设备端口反接),使燃气表丧失计数及欠费关阀功能,帮助用户盗用天然气。童某某非法获利55800元,案发后退缴犯罪所得47042.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经过、用户购气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改装燃气表的账本等书证;2. 证人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员工陈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金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2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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