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52********,汉族,无业,不识字,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住全椒县**镇养老院(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组)。被告人童某某因犯盗窃罪1994年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1年8个月,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5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元。被告人童某某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路过全椒县**厂被害人皇某某家房屋时,见其家中无人,遂用铁锹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然后在厨房内拿菜刀到屋内卧室将木桌的抽屉撬开,将抽屉内28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1月13日凌晨许,被告人童某某至全椒县**镇**组,见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无人,遂用铁锹撬开房门进入屋内,未盗窃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底册等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业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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