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61974********,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号。1994年7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8月14日因持有毒品被红河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开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019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弥勒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窜至弥勒市**镇李某某电器门口街面上,将正在骑电动车的杨某某口袋内一部香槟色VIVOX20牌手机盗走,手机壳背部内存放了三张人民币共130元。经认定,被盗的一部VIVOX20型智能手机在2019年1月19日的弥勒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