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2********,汉族,群众,中文化,住安微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11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童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大圩村民房中设立生产熔喷布的车间,雇佣村民在没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生产用于制造口罩的熔喷布。被告人童某某在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销售熔喷布的广告,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给聊城市全彩棉纺织品技术有限公司熔喷布一吨。其中,被告人童某某销售金额38.5万元。经鉴定,该批熔喷布达不到质量要求。现阶段,被告人童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熔喷布等物证;2.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曹国芝等人的陈述;4.徐振洪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在生产、销售熔喷布过程中,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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