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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东县院公诉刑诉〔2014〕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肥东县****广告公司(户籍地:肥东县******组)。2009年7月9日曾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13年10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4日处罚,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3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童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表哥薛某某等人有债务纠纷。2013年10月20日晚6时许,杨某某与其表哥薛某某等人开车到肥东县**镇**广告店内,找童某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打架,后童 用菜刀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广告店门口的皖M*****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部件砍坏。 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皖M*****轿车被毁坏部件价值为78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扣押清单,医院病历,建议函,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薛某某、陈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童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4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移送此案物证(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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