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1〕Z2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在凤台县**镇**社区一出租房二楼走道处,被告人童某某因认为王某某与其妻子有感情问题,在与王某某打斗过程中用刀将王某某捅伤,致使王某某双下肢多发刀刺伤、失血性休克。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使右侧股动静脉断裂,右侧股、隐神经断裂,双下肢软组织创遗留瘢痕长度累计长15.0cm以上,失血性休克(轻度),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凤凰医院伤情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蒋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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