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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路**号**幢**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昌宏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昆明市西山区安康路置换大厦7楼好姻缘婚介公司,相亲认识自称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民警的被告人童某某。二人在确认恋爱关系后,被告人童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2日之间,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童某某转账10次,共计金额38220元。2019年7月6日,童某某穿着“99式”蓝色制式警服,佩戴着015205的警号及一督的肩章,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路**幢**单元**室的家中,以让被害人张某某先行垫付购买车辆车款为由再次向张某某索要钱财,被昌宏路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核实,童某某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报案报告及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类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焙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81页,散页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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