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住**镇**村胜山后。因犯流氓罪,1994年8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流氓罪,1996年7月3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4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童某某系宁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实际控制人。宁波**公司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讼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宁波**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将冻结账户内的300万元支付给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后,宁波**公司所欠三一重工公司的剩余845.2万分8个月进行偿还,被告人童某某承诺为宁波**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宁波**公司和被告人童某某仅向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67万元,而被告人童某某银行账户内有一百余万资金进入,具有偿还能力,拒不执行,还在法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仍进行高额消费,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偿还了三一重工股份公司部分欠款2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协议书等、法院执行通知书、银行流水书证;2、被害人三一重工股份公司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86781****;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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