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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64********,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镇**楼**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童某某和邓某某(另案处理)被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至清流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8日,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童某某、邓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67837元及利息533834.64元。判决生效后,因邓某某和童某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7月4日,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1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童某某、邓某某向清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1201671.64元。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均送达给邓某某、童某某。2018年11月6日,邓某某与清流县**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了公积金11006.27元,2019年2月21日,童某某从清流县**院退休,提取了公积金155508.54元,共计166514.81元。童某某、邓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私人债务,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裁定。

2019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童某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5日,童某某将155508.54元存入清流县人民法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请执行书、清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受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明细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赖 明

检察员:吴永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楼**室,联系电话:1508059****。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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