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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童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住蕲春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童某甲受徐某甲、许某甲(均已判刑)邀约与童某乙、潘某某、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余某某、熊某某、韩某某、徐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浠水县丁司垱镇蒋山村2组胡某甲家附近、神山寨山庄附近、夏家河村杨坳湾胡某乙农场猪栏等地开设赌场10余次,每次参赌人员20人以上,赌博方式为庄家“摇骰子”,赌客猜单双数下注赌博,先定“揪揪”点数,赌客下注每次最低100元起步,4000至5000元封顶,赌客猜中单双数就赢钱,如果赌局出现“揪揪”点数,赌客猜中单双数亦不输不赢,猜错就输钱给庄家,从庄家每局赢钱总数中按照5%中提根抽水作为赌场费用及收益,每场赌博抽头渔利1万元以上,累计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被告人童某某负责“打缸子”(抽水提根),非法所得3000元。2018年7月10日23时许,该赌场被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民警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童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蕲春县公安局八里湖派出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浠水县公安局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乙、郭某某、邹某某、孙某某、马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童某甲和同案人徐某甲、许某甲、韩某某、潘某某、徐某乙、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甲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富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甲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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