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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花园**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农场**巷**号)。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9日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童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童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李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在本市高淳区**园**幢**单元**室设置网点,以“花花点卡”为热血28、神州28、数字28等多家赌博网站提供代理,聘请李某甲男友被告人童某某参与,由张某某出资,李某甲与被告人童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帮助上述网站向参赌人员收取赌资、兑换筹码,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赌资、兑换筹码时赌博网站为其提供2%或3%不等的返点,兑现时向赌客扣除1%不等的提现金额,非法获利人民币62942.48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童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童某某已退出个人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13900元、花花点卡非法盈利人民币365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与李某甲、张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根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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