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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岱山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童某某通过闲聊APP组建了“岱山麻将赌博”群,同时利用该群推广边锋休闲在线APP组织他人赌博,期间通过闲聊APP的收发红包功能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21.2万元。

同年3月5日,被告人童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向岱山县公安局投案,现已退清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闲聊APP转账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与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忠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岱山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其余证据材料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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