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户籍地浙江永康市**街道**里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童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劳某某(已判刑)等人开发的手机游戏“永康十三水”做代理,协助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共38720.88元。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已退赃23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童某某的银行卡及微信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童某某缴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陈某某、董某某证言,案发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华某某、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童某某(联系电话187*******)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童某甲微信交易记录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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