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号**小区**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带着其豢养的狗在马尾区**小区**号楼下闲逛时,因被害人严某甲的泰迪狗冲其叫唤,便从路边捡起一根黑色铁棍将该狗打伤。严某甲及其家属发现后到场与童某某争论并发生肢体推搡。争执过程中,童某某用拳头击打严某甲面部,并持铁棍敲打严某甲左手。经鉴定,被害人严某甲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因外伤致左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3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童某某家中送达传唤证,次日,童某某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29日,经马尾区马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童某某赔偿被害人严某甲人民币81000元,严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对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牟某某、严某乙、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编号为榕马公鉴[2020]8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酒后无事生非,无故殴打他人宠物犬,并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田森
检察官助理:胡敏敏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福州市马尾区**路**号**小区**单元,联系电话1598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严某甲,联系电话:137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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