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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酒后经过兰溪市**宾馆处,无故用脚踢踹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宾馆门口牌号为浙AL9****的黑色奔驰牌轿车,致该车左侧两扇车门多处轻微凹陷。同年2月2日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维修发票、谅解书、关于对奔驰轿车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无视社会公德,酒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贤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溪市一体化办案中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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