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童某某,绰号“傻鬼”,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童某某在龙游县城区玖号公馆KTV参加朋友生日聚会。次日凌晨,童某某醉酒后打砸包厢内的一台DQ牌电视机,致电视机屏幕损坏。
案发后,经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视机损失价值计人民币2986元。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童某某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李某某、方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侦察卷二册(电子)、检察卷一册(电子);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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