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区**号**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区**号**栋**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童某某因行政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其主动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某的户籍信息、合同复印件、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童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童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社区**号**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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