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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41951********,汉族,文盲,住安徽省全椒县****街道**。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6时许,马厂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马厂**街道老派出所旁边,因为举报的事情,有个人在街上骂街”。马厂派出所民警梁某某、彭某某带领辅警夏某某、叶某某前往事发地处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童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童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不配合传唤,民警遂强制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童某某采取撕抓、踢打等方式暴力抗法,导致处警民警梁某某、彭某某受伤,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石某某、冯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采取撕抓、踢打等暴力方式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全椒县****街道**号;

2. 案卷材料一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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