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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巷**号**公寓**室**坊**坊村**号)。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改为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6月2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九龙至尊KTV消费后在营业大厅因买单事宜与前台服务员发生争执,并将大厅烟灰缸、壁橱玻璃等物品损坏。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邹某某和辅警丘某某、赖某某接警后出警处置,被告人童某某拒不配合,以辱骂、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开展执法工作,并致民警邹某某右眼眶软组织肿胀、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邹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78元。

到案后,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视听资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检测尿液样本采集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照片、出警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丘某某、兰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汀州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310****;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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