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安徽省凤台县人,现住安徽省凤台县******号。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皖D*****小型普通客车到凤台县公安**院内,将车停放在院内东南角后,步行至附近**饭店吃饭、饮酒。当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童某某步行至凤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院内,酒后驾驶皖D*****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停放在**院内的皖D*****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童某某被现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侠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