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大学本科,个体,安徽省凤台县人,现住安徽省凤台县**镇**组**号。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驾驶皖D*****小型普通客车到凤台县公安**院内,将车停放在院内东南角后,步行至附近**饭店吃饭、饮酒。当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童某某步行至凤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院内,酒后驾驶皖D*****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到停放在**院内的皖D*****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童某某被现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侠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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