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村**街**号,无业人员,2019年0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工业西街与石炼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童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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