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9时15分,被告人童某某在滑县**乡**村村民丁某某家喝过酒后准备回家,其驾驶豫J*****号小型面包车沿滑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乡**村十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将其带至滑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童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童某某抽血照片;2. 被告人童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丁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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