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童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5****的小型预约出租客运轿车搭乘其朋友王某某从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往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住所地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海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2020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一心村台湾花园24号附36号楼下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此的德国GDANNY牌S9-ZBNO 36V电动自行车一辆盗走,后将车藏匿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半月楼附近一修理厂内。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童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9号停车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订单截图等;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就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就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572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