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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童某某与朋友贾某某老河口市李楼镇一餐馆内用餐时饮用白酒。同日20时许,童某某驾驶鄂F****8众星牌红色二轮摩托车载着贾某某从餐馆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李楼镇四环路东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将路边同向行人王某某撞倒。贾某某拨打110、120,童某某将摩托车扶起后在现场等候处理,王某某被送往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童某某垫付医药费2.8万元,其他赔偿费用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光盘1张;7.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检察官助理:李嫄嫄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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