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厂窖镇**村**小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时57分,童某某驾驶湘A7****重型箱式货车沿S219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德江村13组路段,与前方停止的杨某乙并搭载周某某的四轮电驱动车相撞,造成二车和杨某甲房屋受损、杨某乙和周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童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童某某家属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4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与杨某甲达成协议赔偿围墙损失2280元。
被告人童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1碟、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722****、1772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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