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詹某甲容留、介绍卖淫、刘某某介绍卖淫、詹某乙容留卖淫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2010年5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1997年因犯容留他人卖淫罪、抢劫罪(未遂)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9月5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才,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1994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等四人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四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合伙在新丰镇新丰大道楼角桥头附近经营名为“新和装饰”的发廊店,由被告人童某某招揽嫖客及管理卖淫女,被告人詹某甲提供卖淫场所;被告人詹某乙看店及登记卖淫情况,并容留张某甲、卢某某等人在被告人詹某甲位于新丰镇角楼桥头的出租屋(发廊店对面)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童某某还介绍卖淫女到被告人刘才、谢某某(另案处理)处卖淫。期间,被告人刘才为被告人童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等卖淫场所和嫖客牵线搭桥,并接送林某某、鲁某某、邓某某等卖淫女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

2020年9月10日,四被告人在新丰镇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单、安全套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名华、卢中喜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刘才、詹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才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从事容留卖淫工作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才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刘才、詹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刘才、詹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詹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 余谊泳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童某某、詹某甲、刘才、詹某乙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