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童某某、王某某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童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村**组。2011年6月3日因抢劫罪被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5日由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镇**村**组。王某某因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30日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某某等三人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3日一次退查重报。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9日二次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童某某、王某某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人童某某通过“阿美”联系一嫖客,通过丁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未成年人刘某某在仁寿陵州大酒店卖淫一次。

2、2019年2月8日凌晨,童某某介绍刘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柏林精品酒店卖淫一次,童某某分得嫖资300元。

3、2019年2月的一天,童某某介绍刘某某在仁某某双天酒家卖淫一次。童某某收取嫖资1500元,分给刘某某1000元。

4、2019年2月,童某某介绍刘某某在仁某某柏林精品酒店卖淫一次。童某某分得嫖资400元。

5、2019年2月,童某某介绍刘某某在仁某某柏林精品酒店与黄某某卖淫一次。童某某分得嫖资250元。

6、2019年,童某某介绍未成年人邓某某在仁寿老天梯七天连锁酒店卖淫一次,童某某收取嫖资800元,分给邓某某600元。

7、2019年3、4月,童某某通过赖某某联系到一嫖客,后童某某介绍邓某某到仁某某嘉斯曼酒店卖淫一次。童某某得嫖资100元。

8、2019年3、4月份,熊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找卖淫女到视高卖淫,王某某告诉童某某,后童某某联系未成年人张某某和邓某某,由熊某某和建哥(在逃)带张某某、邓某某到视高柠檬大酒店卖淫,童某某分得嫖资200元。

9、2019年3、4月份,熊某某联系王某某准备带刘某某去视高卖淫,二人见面后,看到张某某和邓某某在场,后童某某同意让熊某某等人带张某某、邓某某到视高大酒店卖淫。童某某分得嫖资200元。

10、2019年1、2月份,童某某介绍张某某到仁某某嘉斯曼酒店卖淫一次。童某某分得嫖资800元。

11、2019年3、4月,赖某某联系卖淫单子,后童某某、王某某、赖某某一起带张某某到视高一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一次。赖某某收取嫖资三、四百元,童某某分得100元。

12、2019年2月份,仁某某**旅馆老板曾某某联系王某某找卖淫女,王某某告诉童某某,后童某某让张某某到该旅馆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一次。王某某收取嫖资后分给童某某300元,童某某分张某某200元,自己得100元。

13、2019年2月份,赖某某带刘某某卖淫,王某某开车送赖某某、刘某某至钢铁加油站,后二人下车,赖某某带刘某某与一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赖某某收取嫖资700元。次日,王某某将赖某某、刘某某接回仁某某城。

14、2019年2、3月的一天,陈某某联系赖某某,王某某让曾某某开车,后曾某某搭乘王某某、赖某某、陈某某带的一卖淫女徐某某一起开车到视高钢铁一酒店,后徐某某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

15、2019年3、4月份,熊某某联系王某某调卖淫女,王某某告诉童某某,后童某某让邓某某与熊某某、建哥一起到一酒店卖淫,熊某某收取嫖资,后因邓某某未实际与嫖客从事卖淫活动,童某某将所收300元嫖资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王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童某某、王某某二人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童某某、王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王某某联系电话:1782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