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童**,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乡**村*排*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次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汉族,中专,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住**乡**行政村**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大王庄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王*、胡**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童**、王*在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未来院小区出租屋内,购置了电脑等设备,并申请了“新宝GG”赌博平台账号,用微信建立赌博群,聘用被告人胡**,三被告人轮流值班在微信群里买卖“新宝GG龙虎彩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下注参赌,三被告人再到“新宝GG”网站下注并获取赌资金额百分之七的返点,然后在微信群里开奖,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发放给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截止案发前,共接收赌资金额1293607元,从中赚取90552.49元的返点,支付胡**工资10718元,童**、王*将其余的返点费用均分。童**、胡**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4月30日,王*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童**、王*、胡**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李**、李*、赵**等人的证言;
1. 电子数据光盘;
1. 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王*、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王*、胡**建立微信群为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童**、王*、胡**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童**、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王*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娜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童**、王*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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